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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辩护,某互联网公司人员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成功不批捕

2026-11-03/ 交易动态/ 闫莉  周子告

近期,金诚同达高级合伙人闫莉、律师周子告代理了一起因商业合作引发的刑事追诉案件。当事人张某系某互联网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被提请批准逮捕。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介入后,围绕案件证据及事实认定提出辩护意见,最终促成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一、律师工作

在审查逮捕期间,辩护人从资金的实际归属、有无具体请托事项、财物与职务行为之间有无对价关系、当事人是否明知等证据层面展开了系统性辩护:

1.剥离职务便利,指出权钱交易缺乏客观基础。本案中,涉案合作事项的引入、审核、定价与结算,均由平台既定的独立流程和专门团队负责,张某未在上述任一环节实施违规干预或人为倾斜;相关事项系由他人依正常业务渠道推进,其定价亦非张某个人意志所能左右。因此,张某客观上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权钱交易的客观基础并不成立。

2.切断资金关联,论证证据链条存在断裂。针对办案机关以查获资金推定受贿的核心指控,辩护人从两个层面展开论证。其一,张某与涉案人员虽存在职务关联,但双方在工作中各自独立,从无请托、商议或利益分配的往来,涉案合作事项从推进到完成的全过程均未经由张某,双方之间不存在犯罪共谋。其二,查获的资金并非张某所有,张某对该笔资金的存在及其来源均不知情。在缺乏请托事项、利益商议、资金流转路径等关键环节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资金的物理存放位置即推定当事人明知并收受,实质上是将举证责任转移给了当事人,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逮捕的法定门槛。

二、办案效果

辩护人向检察院提交了详实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并就职务便利的实质判断、资金关联的证明标准等问题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充分沟通,全面阐述了证据不足的辩护观点。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对张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张某得以被解除羁押、恢复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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