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最大限度的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金诚同达代理客户二审胜诉,高院支持过亿物业可排除执行

2023-05-10/ 交易动态/

近日,金诚同达代理客户在广东高院审理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案件中,获得全面支持,成功争取判令案外人对案涉物业解除查封且不得执行,从而避免巨额损失。

金诚同达高级合伙人李靖全程代理本案一审、二审工作,全方位谋划诉讼策略、准确预测案件争点、聚焦法律适用难点,开展了海量案例分析和多本实务专著的研读,为案件取得胜诉做好准备,杨晴晴、谭文静等律师也参与了代理。

代理经过

因某房地产公司未依约支投资分红款,产生诉讼,后双方就百余宗物业抵顶投资分红达成合意,先后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备案、交接手续、支付物业费等。在过户前,其他债权人申请执行查封了上述物业。客户虽提出了执行异议,但法院以其并非商品房消费者为由驳回,如不能翻转结果,将面临上亿损失。

金诚同达律师团队介入一审,准确定性案涉以房抵债属于债的更改,从“相关各方权利来源”“相关各方权利性质”“案涉物业交易模式”“未完成权属转移登记的原因”等方面搭建证据体系,认为原投资分红债权已转化为购房款,实际占有了物业,这种效力渐强的物权期待权,可理解成所有权取得之前的一个逐渐量变过程,值得司法保护。一审法院支持了大部分诉求。

之后,案件上诉至广东高院,期间某房地产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在案情发生重大变化时,金诚同达代理团队准确预测执行异议之诉与破产程序衔接协调将成为二审焦点。就本案原告仍享有诉的利益、在破产语境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独立制度价值等发表了意见,庭后提交了论证缜密的代理词,成功取得广东高院的全面支持。

代理总结

1.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房抵债约定能否排除强制执行,应根据抵债协议性质进行分类讨论。债的更改性质以房抵债在满足一定要件时可排除强制执行。

2.当事人须就设立新债以消灭旧债达成新的合意,以房抵债权利人确有购买抵债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方可构成债的更改。

3.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享有何种民事权益加以认定,对确认债务人财产范围具有一定参考价值。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不影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实体审理。

争议解决一直是金诚同达重点发展的业务领域。伴随着业务领域的拓展和客户需求的不断扩大,我们的争议解决业务也发展成为涵盖:民商事诉讼、仲裁,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刑事诉讼等在内的综合性和全方位的争议解决服务。金诚同达的争议解决律师团队备受市场认可,我们参与过许多重大的诉讼和仲裁案件,在中国法院、仲裁机构和行政机构的重要诉讼和仲裁案件中担任跨国公司、大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金融机构的代理律师,可为国内外客户在争议解决领域提供最有力的支持。

阅读原文

手机扫一扫
分享这则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