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关于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指令发回一审、二审、再审六个阶段后,委托人不服,委托金诚同达提起抗诉,最终取得胜诉判决。本案由金诚同达合伙人荆晓芳全程负责,再次展示了金诚同达在复杂案件中以专业和坚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捍卫法律公正实施的专业能力。
2015年至2018年间,徐某与张某某先后签订三份《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租赁508.39亩土地用于生态果园经营。双方因涉案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双方就合同效力及责任承担产生重大分歧,张某某诉至法院,徐某反诉。
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案涉《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效力以及合同无效或解除后各方责任的承担。重审一审法院虽认定合同无效,但在责任划分和损失认定方面存在部分不合理之处。重审二审法院却做出了与一审相悖的判决,认定合同有效,徐某承担全部责任并驳回其损失主张,这一结果对我方当事人徐某极为不利。
金诚同达接受委托后,积极协助当事人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
(一)精准把握争议焦点,锁定法律适用核心
本案核心争议集中于两点:其一,案涉合同是否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定无效;其二,合同无效或解除后的责任分担问题。金诚同达深入研究土地管理法规及司法案例,指出二审法院对“合同目的”与“履行行为”的法律定性错误——双方签订合同明确约定土地用于“生态园经营”,且实际用于果树种植,明显违反“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的效力性规定,合同依法应属无效。
(二)多维举证突破困局,力证对方过错责任
针对二审法院“张某某无过错”的认定,我方从三方面展开论证:
1. 主体身份与职责:张某某作为村委会主任,依法负有土地用途监管义务,却明知土地为基本农田仍出租用于非农经营,故意隐瞒土地性质,存在重大过失;
2. 合同履行细节:张某某在答辩中自认知晓土地用于果树种植,且四年间未制止违法行为,主观故意明显;
3. 损失因果关系:徐某作为非专业土地法律从业者,已尽合理审查义务,而张某某隐瞒土地性质直接导致合同无效及损失扩大。
(三)抗诉支持启动再审,力挽狂澜终获改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后,我方在庭审中充分阐述了观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部分错误判决,维持部分合理判决,在土地占用费、投资损失赔偿等关键问题上按照双方过错比例进行了合理划分,我方当事人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
本案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的裁判示范,有力遏制了违规占用耕地的乱象。通过抗诉程序,为徐某挽回部分经济损失,避免其因“合同有效”判决承担全部不利后果,实现了法律效果与当事人权益的平衡。
金诚同达争议解决团队阵容强大、专业突出,代理了大量境内及跨境复杂民商事诉讼案件,在业界具有良好的声誉及较高的知名度。金诚同达争议解决团队成员均毕业于国内外著名法学院校,大部分合伙人拥有十年以上诉讼及仲裁业务的办理经验,众多合伙人及律师曾在各地高级、中级法院长期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对诉讼方案的把握及诉讼结果的预测具有突出的能力。金诚同达在代理高级法院、最高法院一、二审和再审诉讼案件方面享有良好声誉,代理的许多重大、疑难案件曾多次收录于最高人民法院编撰的《中国审判指导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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