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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四战 金诚同达助委托人将“物权期待”变为“实景房本”

2026-04-22/ 交易动态/ 胡显发  何佳

近日,购房人林先生在先后经过案外人异议程序、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诉讼程序、强制执行程序后,终于完成了诉争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手续,至此,这场历时六年的维权之路终于画上句号。本案由金诚同达高级合伙人胡显发、律师何佳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得到了委托人的高度评价。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购房人林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置位于朝阳区某别墅区的商品房一套(以下简称"案涉房屋")。交易时,该房屋已设定抵押,在原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出售的书面确认函后,林先生依约足额支付购房款六千余万元。房地产公司交付房屋后,却以种种借口拒不办理网签备案及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更在购房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已售房屋再次抵押给某金融机构。后因房地产公司与该金融机构产生债务争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依法查封了案涉房屋并拟启动司法拍卖程序。

代理过程

金诚同达接受委托后,立即向北京三中院提起案外人异议。北京三中院认为购房人符合《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后该金融机构不服,向北京三中院提起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

金诚同达从以下角度展开论述:林先生已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案涉房屋;某金融机构的抵押权设立于林先生购买案涉房屋及收房装修之后,其未尽审慎义务具有过错;未能办理过户非因林先生自身原因;林先生作为案涉房屋的买受人,系商品房消费者,享有优先于抵押权的权利;林先生在购房时已取得原抵押权人同意,房屋全款支付后抵押权已涤除。最终,两审法院均支持了我方意见,驳回了金融机构的诉讼请求。这一胜诉突破了原有审判惯例,充分维护了无过错一般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林先生经法院确认有权排除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后,仍需通过另案诉讼涤除案涉房屋的抵押权登记方能办理过户手续。但金诚同达发现案涉房屋还存在十余个查封记录,需就这些查封逐一提起案外人异议,解除查封措施后才能涤除抵押权。因案涉房屋查封分散在不同法院,案件情况错综复杂,金诚同达通过制定诉讼策略、灵活运用诉讼程序,仅用不到一年的时间即取得这些执行异议案件的审理结果并同步沟通执行实施庭解除查封措施,为下一步涤除抵押权诉讼创造条件。

在涤除抵押权并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诉讼中,金诚同达首先围绕某金融机构向房管局出具《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销售的证明》,表明其不再以抵押权为由阻碍买受人权利的实现;在抵押物交换价值实现后,抵押权的效力仅及于购房款,而非抵押物本身,其无权再行使抵押权。其次,涤除抵押权登记是林先生完成案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先决条件,须经法定程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才能涤除抵押权并完成过户,从而将物权期待权转化并最终实现对案涉房屋物权的确认。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代理意见,认定林先生作为善意购房人有权要求某金融机构配合办理案涉房屋及对应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注销手续,同时有权要求房地产公司将案涉房屋过户至林先生名下。

取得生效判决后,金诚同达为林先生同步申请执行,协助林先生办理了不动产权证。至此,这一长达六年的房屋产权纠纷圆满落幕。

案件顺利办结后,委托人林先生对金诚同达提供的全流程法律服务给予了高度肯定与诚挚感谢。林先生表示,六年维权之路漫长而艰辛,但金诚同达律师团队始终与他并肩作战,在每一个诉讼阶段都给予了专业、细致、周到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金诚同达争议解决团队阵容强大、专业突出,代理了大量境内及跨境复杂民商事诉讼案件,在业界具有良好的声誉及较高的知名度。金诚同达争议解决团队成员均毕业于国内外著名法学院校,大部分合伙人拥有十年以上诉讼及仲裁业务的办理经验,众多合伙人及律师曾在各地高级、中级法院长期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对诉讼方案的把握及诉讼结果的预测具有突出的能力。金诚同达在代理高级法院、最高法院一、二审和再审诉讼案件方面享有良好声誉,代理的许多重大、疑难案件曾多次收录于最高人民法院编撰的《中国审判指导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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